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有效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按规定备案的有关单证(备案单证指按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由出口企业留存备查的相关单证,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推行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除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以外的出口企业,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备案表》(详见附件1),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留存备查。
二、自愿申请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日内,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同时制作《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详见附件2)电子文档,注明备案单证存储设备与存放路径,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归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确保每笔业务下的备案单证由合法渠道取得,能真实反映出口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
四、试点企业制作、留存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电子文档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电子文档采用JPG或PDF格式,并确保图像清晰可辨,内容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
(二)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年度→所属期→序号”层级结构,外贸企业按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的“年度→所属期→批次→关联号”层级结构,在存储设备中逐级建立文件夹,分别存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文档。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文档要定期备份、妥善保管,不得篡改或擅自删除。保存期限5年。
(四)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核查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时,出口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文档或提供电子文档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试点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和保管电子化备案单证的,按现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