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注册,依法获得《企业法人停业执照》后,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企业法人停业执照》内核定的运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答应范围内的建筑业运营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设立建筑业企业法人资历申请时,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则》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及劳务分包序列注册资本(金)的规则,对申请企业分序列停止注销,运营范围分别核定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并注明“未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不得展开运营 活动”,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申请专业承包序列项目,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运营其他序列项目。
三、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企业获得《企业法人停业执照》后,受理企业法人提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并根据建立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则》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施行意见》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停止审批,对契合法定条件者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四、为标准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已注销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应于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重新审核就位,持新的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换发《企业法人停业执照》。建筑业企业换发《企业法人停业执照》时,其运营范围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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