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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税务筹划之“转股权”还是“转土地”?

作者:有友财税 发表时间:2022-02-23 11:06:24 浏览次数:122

很多老板都会问一个问题:我公司名下有块土地,想卖给别人,听说土地转让税负比较高,怎样做才能降低税负呢?这时随便一个人都能告诉你:用股权转让的形式,把公司整体转让出去,能达到转让土地的目的,又能大程度“避税”。

  但是...究竟这两种模式的区别究竟是什么?这样做真的能“避税”吗?风险点究竟在哪里?下面,郑州税务筹划公司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转股权和转土地属于不同的交易方式

  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不单只是转让形式上的区别,两者转让的主体和客体都不同。以开头案例为例,老板持有公司的股权,公司名下有土地,“转股权”就是指老板把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老板取得相应的股权对价;而“转土地”就是指公司把其名下的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取得相应的土地对价。

  二、转股权和转土地的税收区别

  对于“老板把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股权转让,老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第三人需要缴纳印花税。对于“公司把其名下的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第三人需要缴纳契税及印花税。两种模式的税收真正差异并不是体现在税种数量的多少上,而是体现在后者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税负通常较重,对于价值上涨得厉害的土地,其产生的税负可能达到整个交易价格的50%以上。

  从“转股权”和“转土地”的两种模式的区别来看,将转让土地改变为转让股权,并不是单单改变交易客体和交易形式,而是从交易主体上改变交易的本质。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主体的不同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所以严格来说,将“公司转让土地”改变为“老板转让公司股权”,并不是一种神秘的“避税”手段,而是股权转让本来就按股权转让的方式去缴纳相应的税款,并不涉及土地转让而产生相应的土地增值税等税收。

  三、风险在哪

  在实务中,土地需求方的目的就是取得对该土地的控制权进行开发利用等,并不在乎到底是直接受让一块土地还是受让一个持有这块土地的公司,但是从尽可能少缴纳税款而转让方取得较大获益的角度,交易双方都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模式。

  四、税收风险可以避免或降低

  如前文所述,很多人会觉得这两种模式的切换是为了“避税”,所以会担心会不会被税务机关“反避税”,认定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土地转让而进行征税。笔者曾见过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某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对某某公司之前股权转让行为也进行了审计,里面的“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栏载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相关土地增值税7266976.65元…综合上述3点,企业截止2014年4月30日可能涉及到共计27365812.42元税费尚未交纳(该税额仅作参考),可能存在重大涉税风险。"

  这是转股权还是转土地的一个核心风险吗?

  我们认为不是。国税函〔2000〕687号的内容确实是税务机关认为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该文件出台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并且实务中,也几乎没有税务机关适用该文件去对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只要案例中的老板在转让股权的时候,不出现和该文件出台时背景案例一模一样的做法,相信该涉税风险是可以避免的。

  另外,股权转让定价的问题也会产生涉税风险,很多人在筹划股权转让时更进一步会对股权转让价格或者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进行“筹划”,这是一个对于转让方来说需要注意的涉税风险,该涉税风险是可以通过提前规划而降低的。

  其他风险不容忽视

  转股权和转土地的交易模式的切换,从减少税收目的开始规划,在规划的时候可能眼光只集中在躲避税收风险上,但除了税收风险,更应注意其他的风险点。

  对于受让方来说,受让一块土地,受让回来可以干干净净成为自己的资产,但是受让一家公司的股权,其或有负债或者公司的其他涉税风险,都会对受让方产生较大的影响(具体应对可以参见闲言税语第59期《企业居然向税局举报自己》),都是需要受让方注意的。同时,还有计税基础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说起来话长,也很专业,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赘述。

  对于转让方来说,有受让方因为某些原因,在交易过程中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由,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这种主张基本不予支持,但是也产生了后续的行政风险。这就提醒了转让方,在交易前期需要在法律和税务上都要做好充分的论证,以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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