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福州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工商企字〔2009〕83号
办理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申报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各地对期限有服务承诺的从其规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登记费100元;若变更登记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按设立登记费的标准缴纳,不再另缴纳100元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部门:省、市、县(市)、区工商局 (服务窗口导航)
备注:办理事项相关管辖规定,办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方式及预约服务等内容,可点击“服务窗口导航”进行查阅。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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