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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剩下的50%在“剩余年度”该如何计算折旧?

作者:有友财税 发表时间:2022-11-29 21:04:21 浏览次数:132

价值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剩下的50%在“剩余年度”该如何计算折旧?

问题详情:比如甲公司在2022年6月购进一台折旧期限最低年限为5年的设备,价值600万元,在2022年度选择适用了50%一次性税前扣除。按照12号公告规定“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请问这个剩余的折旧时间是4年还是4.5年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12号公告规定的50%可以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当年”实际是就占据了一个“纳税年度”,不管是否满12个月均应计算为“一个纳税年度”;接着规定的“剩余年度”,在税法语境中当然是指“纳税年度”。

综上所述,甲公司从2023年度起,对于“其余50%”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在4个年度内分期折旧并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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