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项目”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项目”,可以简单理解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象,我们就“清算对象”进行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由此看出,总局是尊重企业会计成本对象确认原则的,基本保持会计和税法的一致性,最大限度缩小税会差异。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就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做如下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试问:187文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哪个部门?
房地产企业的“五证”分别为:
1、国土部门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发改委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管部门发放的《预售证》
到底哪一个证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象?结果我们仔细甄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清晰记载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栋数、层数、结构类型、造价等信息,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数据采集基本吻合,因此,大部分省市认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划分标准。
至此,我们得出一个简单结论:房地企业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作为划分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