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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作者:有友财税 发表时间:2022-11-24 21:11:38 浏览次数:112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3月)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政策要点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注意事项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纳税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又同时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要填报A107040表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叠加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3.在填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时,“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必须填报证书编号、发证时间。纳税人取得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4.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四、案例填报分析
某企业于201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不涉及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企业本年总收入1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为80万元,高新技术领域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本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未发生偷骗税行为。
各项指标如下: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70万元,其中产品(服务)收入40万元,技术性收入30万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50人,研发人员数60人,本年职工总数100人。本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内部研究开发投入达到40万元,人员人工9万元、直接投入9万元、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3万元、设计费用3万元、装备调试费3万元、无形资产摊销3万元、其他费用10万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25万元,境内的外部研发费为17.5万元,境外的外部研发费为7.5万元。
前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为80万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为20万元,均为科技人员人工费用;前二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为15万元,均为科技人员人工费用。
  1.填报分析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17.5(万元)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7.5(万元)
第28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低于40%。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57.5×40%÷(1-40%)=38.3(万元),与第27行7.5万元的孰小值,填写7.5(万元)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一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境外的外部研发费=20(万元)。
(3)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其他费用=(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20%÷(1-20%)=(9+9+3+3+3+3)×20%:(1-20%)=7.5(万元)
(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9+9+3+3+3+3+7.5)=37.5(万元)
  (5)减免税金额=20×(25%-15%)=2万元
  2.申报填报: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1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级领域 2 二级领域 3 三级领域税收优惠有关情况4 收入指标 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6) 700000 5 其中:产品(服务)收入 400000 6 技术性收入 300000 7 二、本年企业总收入(8-9) 1000000 8 其中:收入总额 1000000 9 不征税收入 0 10 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4÷7) 70% 11 人员指标 四、本年科技人员数 60 12 五、本年职工总数 100 13 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60% 14 研发费用指标 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 本年度 前一年度 前二年度 合计 1 2 3 4 15 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575000 200000 150000 925000 16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22+24) 375000 200000 150000 725000 17 1.人员人工费用 90000 200000 150000 440000 18 2.直接投入费用 90000 90000 19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30000 30000 20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30000 30000 21 5.设计费用 30000 30000 22 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 30000 30000 23 7.其他费用 100000 100000 24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75000 75000 25 (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26+28)×80%] 200000 200000 26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175000 175000 27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75000 75000 28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75000 75000 29 八、销售(营业)收入 800000 2600000 30 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15行4列÷29行4列) 35.5% 31 减免税额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20000 32 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局部)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1-1 证书编号1 GX150000* 211-2发证时间1 2020.9.4 211-3 证书编号2 211-4发证时间2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20000 33 合计(1+2+…+28-29+30+31+32+33)  2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9年1月)
概述
为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应对金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竞争力,市委市政府于五月底召开了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会议,会上确立了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九个重点发展的领域,并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国家和市委市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们特编制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九大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专辑,方便企业了解和对照。
优惠政策
  共性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1. 固定资产抵扣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 转让产权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3. 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营业税
5.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7.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企业所得税
8.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发〔2007〕40号等
9.研究开发费用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详细内容参见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
10.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详细内容参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专栏)
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4.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详细内容参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专栏)
15.综合利用资源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等
16.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等
17.科技园收入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
18.科技企业孵化器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个人所得税
19.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车船税
22.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土地增值税
23.企业兼并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
24.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5.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印花税
26.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27.公司制改造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8.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9.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30.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自2016 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31.整体改建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2. 投资组建新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分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2)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3)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民用航空制造业
2. 新支线飞机整机
对中航商用飞机有限公司销售的新支线飞机整机免征增值税。
  对上海飞机制造厂等生产销售的新支线飞机部件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航一集团新支线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83号)
电子信息制造业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7.集成电路封装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8.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新能源汽车
9.汽缸容量
对汽缸容量1.0以下消费税税率由3%下降到1%;汽缸容量3.0至4.0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到25%;汽缸容量4.0以上,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到40%。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
10.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
  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
先进重大装备
11.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
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摘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
12.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13.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等
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
14.重大技术装备和高科技产品等
重大技术装备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摘自《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15.航空惯性导航仪、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
海洋工程
16.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
  船舶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生物医药
17.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
  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摘自《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18.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等生物医药商品
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等生物医药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分别提高到11%和13%。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19.生物医药中涉及农药
  生物医药中涉及农药,按13%征收。
20.避孕药品
生物医药中涉及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避孕药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1.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22.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3.职工教育经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
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24.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25.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26.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27.软件生产企业退税款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1.购进软件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2.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
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7%。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3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4.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摘自《财政部 国税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
3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 国税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
新材料
36.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 国税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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