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国家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还国内采购环节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或退税部分转入出口货物销售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即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即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这里所说的计税依据,是指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免)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例: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从某服装厂购进服装10000套,单价120元,购进金额12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货款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于2008年9月将服装全部出口,并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妥出口退税手续。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20万美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0月21日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1200000×14%=168000(元)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退税货物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所以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征收率。
例: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工艺品1000件,取得的普通发票列明单价为212元,金额为212000元,货款已经支付。进出口公司将其以40000美元的价格全部出口,货款已收存银行,并取得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核销单,办妥出口退税相关手续。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6%=212000÷(1+6%)×6%=12000(元)。
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原材料的购进金额×原材料的退税率+加工费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例: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从某棉纺厂购进棉布100吨,单价1600元,委托某服装厂加工6000套服装出口,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每套加工费25元,共支付加工费150000元,分别取得棉布和服装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服装于2008年9月全部出口,并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核销单,办妥出口退税手续。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6万美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规定,该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14%。
应退税额=原材料的购进金额×原材料的退税率+加工费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160000×14%+150000×14%=22400+21000=43400(元)
代理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接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即外贸企业)只对代理出口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例:某化工进出口公司接受某化妆品公司委托,为其代理出口一批护肤化妆品。出口离岸价格为90000美元,代垫运费1200美元(入账当天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85),收取代理手续费为离岸价格的2%,从划转的结汇款中扣除。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代垫费用时
借:应收账款 8220
贷:银行存款 8220。
2.收到银行结汇通知时
借:银行存款 616500
贷:应付账款 616500。
3.向某化妆品公司支付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61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330(90000×6.85×2%)
应收账款 8220
银行存款 595950。
最后,注册税务师提醒,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企业具体办税人员要特别注意。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企业,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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