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情形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情形:
1、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随着时间的推移,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将退出历史舞台。
2、销售机器设备同时安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2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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