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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度3月份销售额14.3万,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仍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您单位在2021年度3月份销售额14.3万元,不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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