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零关税”对象和主体均扩围
政策调整:“零关税”对象和主体均扩围
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的对象和主体扩围,是财关税〔2022〕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对象方面,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符合条件主体进口自用的符合条件的生产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生产设备有明确范围,即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章、八十五章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在此基础上,财关税〔2022〕4号文件明确,将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纳入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的生产设备范围内。
主体方面,财关税〔2021〕7号文件明确,可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主体,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关税〔2022〕4号文件将事业单位纳入享受优惠主体,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符合规定的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象和主体的扩围,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推动海南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举例来说,财关税〔2022〕4号文件出台前,企业进口税则号列为95082100的过山车,无法享受零关税政策,需要分别按照6%、13%的税率,缴纳关税、增值税。财关税〔2022〕4号文件出台后,符合新政条件的企业进口同样的过山车,则可以享受“零关税”政策。通常,过山车这种大型娱乐设施造价不菲,假设企业进口过山车的完税价格为1亿元,则财关税〔2022〕4号文件出台后企业可以节省关税10000×6%=600(万元),节省增值税(10000+600)×13%=1378(万元),共计节税600+1378=19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