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委托境内外部机构及个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作者:有友财税 发表时间:2022-12-01 21:22:22 浏览次数:107

委托境内外部机构及个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委托境内外部机构及个人研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提示1】委托外部单位和个人,包括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只有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才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委托关联方和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仍然一致。

【提示2】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公司(制造业企业)2021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公司一次性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用于研发的款项。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1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100%=80万元,B企业应向A公司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上一篇:委托境外单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下一篇:由施工方购买的甲供材料怎么开发票?

相关文章:

推荐阅读

热门标签


Copyright © 2010-2021 有友财税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101324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