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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单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作者:有友财税 发表时间:2022-12-01 21:22:57 浏览次数:152

委托境外单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单位研发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提示1】企业委托境内个人(非企业员工)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提示2】与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不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因受托方在国外,所以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提示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以境内研发费用作为计算比例的基数,即境内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

比如,某企业2021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4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4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112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5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10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80%部分(112万元)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1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加计扣除,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在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和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印发)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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