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人,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人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原优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延续执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