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